全球新资讯:把自然灾害理解为事故的原理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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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非常简单。把自然灾害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研究的组织即研究范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就是其内的一个大事件,该组织可以规定这个灾害、这个事件的始末时间点,也可以判断或者预判灾害损失量是否达到这个组织此前正常安全管理(其实安全管理也是业务连续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的目的是预防中断事件也即事故的发生,这也说明安全工作的目的是预防事故这种表达是可行的)规定的事故的损失量标准,那么自然灾害就符合了事故定义的三要素(组织、始末时间点、损失量)了,也就成了事故了,就可以当作事故来预防或者灾后处理了。
这样理解的目的是,给自然灾害找到组织,方便预防;使它成为事故,给他以预防的基础理论即事故致因理论。当然,给组织以责任(responsibility),组织会有压力,但是压力和动力是相辅相成的,而且责任与压力,并不是处罚即承担责任(liability)的必然依据,毕竟自然灾害不是人们都可预料的。但是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liability)的,防灾减灾的工作(responsibility)质量在各个组织中也有差异。
当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或者国家范围内的公司、企业、社区等社会组织作为研究范围时,自然灾害导致这个社会组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符合事故三要素的事件时,这个社会组织就是发生了事故。这时,这个事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灾害(前面说的大事件)的一部分。自然灾害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内可能有很多个这样的“部分”,这些“部分”的总和就是整个的自然灾害。实际上这样理解就是把一个大事件即自然灾害分散到各个社会组织去预防了。
以上表明,确定研究范围对于把自然灾害理解为事故是很重要的,但把自然灾害理解为事故却是可行的、极大地利于预防的。读者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囿于责任(liability)分担就不去这样理解,以为可以避免责任(liability),其实,和事故发生一样,避免责任的唯一办法是使事故不发生。试想,同样的灾害如地震发生了,一个单位损失大,一个单位损失小,损失大的单位不太可能受到表扬。尽管可以从受地震影响的客观条件上找理由,但是只要尊重科学,只要讲理,这个客观条件真的客观与否,也是人人都明白的。